年近五旬的张某一直是无证驾车,没有出现过事故,也没有被交警查获过。9月11日中午,张某和几个朋友相聚不自禁的多喝了几杯。酒后,胆大的张某拉起李某就驾驶自己比亚迪轿车回家。13时45分许,张某开车行驶到334省道文安县史各庄镇河畔丽景售楼处时,与行人徐某相撞。张某发现自己撞了人,不是及时抢救反而一脚油门想逃跑。自知闯下大祸的张某在逃逸过程中,又与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。张某见自己逃跑无望,只得下车等待交警处理。殊不知,张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行人徐某当场死亡和王某等6人受伤。经公安机关检验,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.4mg\100ml,属于醉酒驾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3条之规定,张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,张某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