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?
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,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,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,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,采用轮休调休、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。
根据劳动部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,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:
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、外勤人员、推销人员、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;
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、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、港口、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,需机动作业的职工;
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、值班驾驶员等;
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、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,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。